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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0304执31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缪和品与梁光华、重庆美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缪和品,梁光华,重庆美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川03**执312-1号申请执行人:缪和品,男,汉族,1941年10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梁光华,男,汉族,1963年5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重庆美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光华,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缪和品申请执行梁光华、重庆美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自民三终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梁光华、重庆美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进行查找,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生效。执行长 李 杨执行员 陈 利执行员 彭 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晓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