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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11民初51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倪晨与上海彪戈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晨,上海彪戈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11民初5133号原告:倪晨,男,199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被告:上海彪戈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松隐男星村3106号3楼416室。法定代表人:卓泽豪,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倪晨与被告上海彪戈贸易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倪晨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孟永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邵曼华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