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2执19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广州萝岗金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之一、之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萝岗金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之一,之二,之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2执1990号申请执行人:广州萝岗金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学大道235号A3栋第五层。法定代表人:袁志敏。被执行人之一:唐韬,男,汉族,1975年1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从化市,被执行人之二:苏凤婵,女,汉族,1982年12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开平市,被执行人之三:广州白豹商贸有限公司,住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唐韬。广州萝岗金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唐韬、苏凤婵、广州白豹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采取了以下的执行措施:(一)向广州市多家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存款;(二)向广州市国土房管部门查询,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从化珠江国际城A2区A2-B021-02号的房产,但已被广州市白云区法院首封,本院无法处置;(三)向广州市车管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了一切执行措施。本院认为,鉴于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待有财产可供执行和分配时再恢复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2执1990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建军审 判 员 刘 鑫代理审判员 王新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