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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7民初16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刘平军与葛学彬、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平军,葛学彬,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7民初1694号原告:刘平军,1978年月6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濮阳县。被告:葛学彬,男,1971年9月30日生,汉族。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开发区文昌大道中段路北。负责人:年强,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静刚,男,1980年8月30日生,汉族,系单位职工。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9号国泰财富中心8层。负责人:李玮,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男,1988年8月16日生,汉族,系单位职工。原告刘平军与被告葛学彬、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刘平军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平军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平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水喜审 判 员  马红建人民陪审员  赵振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于晓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