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2执恢3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热电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天龙纸业有限公司供热费欠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热电公司,天津天龙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2执恢334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热电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广宁路交口。法定代表人李明,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天龙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陈塘庄工业区怒江道2号。法定代表人常景兴,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热电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天龙纸业有限公司供热费欠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1998)二中经一初字第257号案件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人再恢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房 强审 判 员  沈晶宇代理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吕守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