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22执90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山东鼎鼎化工有限公司与桓台县桦烨塑钢型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鼎鼎化工有限公司,桓台县桦烨塑钢型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2执900-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鼎鼎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来增,总经理。被执行人桓台县桦烨塑钢型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战锋,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山东鼎鼎化工有限公司与桓台县桦烨塑钢型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桓台县桦烨塑钢型材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鼎鼎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标的37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2民初3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山东鼎鼎化工有限公司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保光审判员 宋 杰审判员 蔡雁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淑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