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5执110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洪春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春咪,颜小敏,邝梅英,颜福来,黄密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5执1105-2号申请执行人洪春咪,女,198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颜小敏,男,1969年4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邝梅英,女,196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颜福来,男,197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密娜,女,198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杨伟志与被执行人林俊斌、颜桂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鹭江公证处作出的(2016)厦鹭证执字第00064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表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建中代理审判员 卢建斌代理审判员 方 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