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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执47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陈明华与青岛多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明华,青岛多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4775号申请执行人陈明华,男,汉族,住江苏省扬中市。被执行人青岛多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赵克胜,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6)鲁0211执第4775号上列当事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银行金融机构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211执477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永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潘军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