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9民初76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北京市延庆区市政供暖所诉吴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延庆区市政供暖所,吴杰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7610号原告:北京市延庆区市政供暖所,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东外大街34号。法定代表人安俊峰,所长。委托代理人:史海阔,男,1981年7月6日出生,北京市延庆区市政供暖所员工。被告:吴杰,住北京市延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延庆区市政供暖所与被告吴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市延庆区市政供暖所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延庆区市政供暖所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延庆区市政供暖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百七十元,由原告北京市延庆区市政供暖所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淑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石 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