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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执28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宋永坤与苏州协尔服饰有限公司工资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永坤,苏州协尔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1执2896号申请执行人宋永坤。被执行人苏州协尔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沙家浜镇常昆工业园区常昆路328号。法定代表人郭菊英。宋永坤与苏州协尔服饰有限公司工资争议纠纷一案,常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3月11日作出的常劳人仲案字(2016)第287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苏州协尔服饰有限公司应支付宋永坤工资886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此后,本院依法划拨苏州协尔服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4982元,因该公司尚有其他工资案件正在执行,所以,本院按债权比例进行了分配,申请执行人依法分得2171元。除上述已执行到的银行存款外,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状况通知书等,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执行到位的财产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劳人仲案字(2016)第287号仲裁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俊峰审判员  刘允枫审判员  步全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范群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