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民初146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郭炜新、袁小萍与沭阳三鑫工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炜新,袁小萍,沭阳三鑫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14603号原告:郭炜新,居民。原告:袁小萍,居民。委托代理人:郁胜明,沭阳县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沭阳三鑫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陇集镇发展大道南侧。法定代表人:尹祥,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郭炜新、袁小萍与被告沭阳三鑫工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立案,二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炜新、袁小萍撤诉。案件受理费8410元,减半收取计4205元,由原告郭炜新、袁小萍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维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祝秋水书 记 员 张 艳书 记 员 王浴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