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91执15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翟淼东、李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翟淼东,李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91执15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组织机构代码71324499-6,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星海街188号。负责人李良,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翟淼东,男,1973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被执行人李瑛,女,1972年3月16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执行人翟淼东��李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5)园商初字第04038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翟淼东、李瑛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已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的执行标的为人民币704810.8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翟淼东、李瑛名下位于苏州市城北西路1588号10幢106室(房屋所有权证号10160245)、206室(房屋所有权证号10160368)二套房地产,并责令其立即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翟淼东、李瑛名下位于苏州市城北西路1588号10幢106室、206室二套房地产交付评估、拍卖,并以拍卖所得清偿被执行人结欠申请执行人的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韦超审 判 员 牛军代理审判员 殷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曹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