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民初124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杭州顺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闫娟、汪德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顺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闫娟,汪德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12442号原告:杭州顺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沿山路70号。法定代表人:邱文静,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阮长丰、王婧,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娟,女,199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汪德明,男,196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顺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闫娟、汪德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顺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顺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顺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8元,减半收取79元,由原告杭州顺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郁军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