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30执23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郭景玉与张国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景玉,张国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零三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30执2302号申请人郭景玉,男,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申请人张国印,男,汉族,个体,住敖汉旗。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郭景玉诉被申请人张国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郭景玉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张国印所有的位于敖汉旗xxxx的楼房予以查封,原告用案外人李振波所有的xxxx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郭景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张国印所有的位于敖汉旗xxxx的楼房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淑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建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