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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30执23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郭景玉与张国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景玉,张国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零三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30执2302号申请人郭景玉,男,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申请人张国印,男,汉族,个体,住敖汉旗。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郭景玉诉被申请人张国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郭景玉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张国印所有的位于敖汉旗xxxx的楼房予以查封,原告用案外人李振波所有的xxxx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郭景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张国印所有的位于敖汉旗xxxx的楼房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淑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建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