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481执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左奇与杨静远、陈跃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凭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凭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奇,杨静远,陈跃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481执第33-6号申请执行人左奇,男,1991年6月27日出生,住所地内蒙古兴安盟。被执行人杨静远,男,1984年6月7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被执行人陈跃华,男,1982年6月15日,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凭祥市人民法院(2015)凭民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陈跃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跃华履行(2015)凭民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跃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陈跃华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跃华在中国农业银行凭祥支行广场分理处帐号为62×××74里的存款83886元至凭祥市人民法院(开户名称:凭祥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凭祥支行,帐号:61×××43)。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建师助理审判员 庞 强助理审判员 黄玉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仕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