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12执26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何月强等其他民事一案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XX,汪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2执2697号申��执行人何XX,住北京市通州区。被执行人汪XX,住湖北省阳新县排市。本院在执行何XX与汪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5)通民初字第1391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汪XX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如申请人在案件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5)通民初字第139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宇审判员 姜凤龙审判员 李 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春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