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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6执33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施晴与陈卫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晴,陈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6执3353号申请执行人:施晴,女,197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户籍地本市。被执行人:陈卫,男,196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户籍地本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施晴与被执行人陈卫(2013)静民一(民)重字第3号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系争房产已因他案被查封待处,故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3)静民一(民)重字第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海鸣审判员  汪 琦审判员  胡元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戴维峰审判长  罗海鸣审判员  汪 琦审判员  胡元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军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