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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2民初27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冷长平与邓亚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长平,邓亚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822民初2795号原告:冷长平,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胡存飞,安徽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亚普,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原告冷长平与被告邓亚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冷长平委托代理人胡存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亚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冷长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8月28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到还清之日止);2.依法判决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用1500元及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28日被告邓亚普两次向原告冷长平借款人民币3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2015年8月27日前归还,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直至被告邓亚普还清全部本息为止。同时约定了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等费用由被告邓亚普承担。后该借款到期,被告拒不偿还。冷长平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主体资格。证据2被告身份证及借条,证明被告身份及借款等事实。证据3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证明委托律师费用1500元。证据4事务所登记证及收费办法,证明律师费收费依据。邓亚普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和证据材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审查冷长平提供的证据后认为其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根据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及认定的证据,确定案件事实如原告所诉称。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原告冷长平与被告邓亚普之间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被告邓亚普未及时偿还借款,是引起本案纠纷的直接原因,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冷长平要求被告邓亚普归还借款3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冷长平主张的逾期利息及1500元律师费,原被告在借条中均有明确约定且未超过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邓亚普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冷长平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8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二、被告邓亚普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冷长平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1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邓亚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俊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梅昌俊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