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04执6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弥勒市农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冰、普艳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弥勒市农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刘冰,普艳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04执653号申请执行人弥勒市农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弥勒市。法定代表人马祖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旭,该公司总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刘冰,住弥勒市。被执行人普艳华,现住弥勒市。本院在执行弥勒市农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冰、普艳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108186元,被执行人刘冰、普艳华下落不明,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回告,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树文审判员 王建生审判员 王 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秦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