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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4执2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程英平与陕西尚美商贸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英平,陕西尚美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4执272号申请执行人程英平,女,汉族,大专文化,住渭南市临渭区吝店镇程曹村*组**号,农民。被执行人陕西尚美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行军,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程英平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4民初7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尚美商贸有限公司退还合同款90000元及利息和一审受理费205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申行军长期在外,下落不明,且负债很大,其财产另一案正在处理,短期内无法结案,经征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4执272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下落明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 宏审判员 王俊杰审判员 王福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文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