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23民督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冀玉梅与刘小平申请支付令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冀玉梅,刘小平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3民督24号申请人冀玉梅,女,196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被申请人刘小平,女,汉族,1965年11月5日出生,住武陟县,本院受理申请人冀玉梅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6年10月20日发出(2016)豫0823民督24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刘小平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刘小平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6年10月8日作出的(2016)豫0823民督24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受理费683元,由申请人冀玉梅承担。审 判 员 侯刚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贾海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