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1刑更70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罪犯史幼贵假释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史幼贵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7060号罪犯史幼贵,男,汉族,高中文化,1960年2月12日出生于江苏省灌云县,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5日作出(2010)灌刑初字第01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史幼贵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至2020年3月25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史幼贵犯罪违法所得计人民币十一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日作出(2013)宁刑执字第923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史幼贵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至2018年3月25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6年9月28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8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以罪犯史幼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史幼贵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已履行财产刑,已退赃。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灌云县人民法院出具缴款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史幼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符合假释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史幼贵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6年11月11日起至2018年3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审 判 员  谢宇飞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