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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4刑初8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吴丽琴、吴龙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利剑,吴丽琴,吴龙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04刑初851号公诉机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利剑,男,1970年1月8日出生于福建省连江县,汉族,中专文化,系南京市白下区康顺网络信息服务中心执行事务合伙人,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户籍地福建省连江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7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7日被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吴丽琴,女,1979年10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连江县,汉族,初中文化,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户籍地福建省连江县。2007年1月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1500元。2007年6月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8月1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7日被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吴龙,男,1972年8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连江县,汉族,小学文化,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户籍地福建省连江县。2008年4月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7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7日被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以宁秦检诉刑诉(2016)8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利剑、吴丽琴、吴龙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利剑、吴丽琴、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以来,被告人吴利剑、吴丽琴、吴龙在本市秦淮区解放南路62-4临号南京市白下区康顺网络信息服务中心内经营一无名游戏机室,摆放具有赌博功能的赌博机,采取现金结算方式,招揽他人公开进行赌博活动。2016年7月27日,公安人员对该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具有赌博功能的无名捕鱼机一台(8个机位,其中7个机位损坏)、“九莲宝灯”押分机一台(8个机位)、“龙某传奇”押分机一台(8个机位)、“龙腾盛世”押分机一台(2个机位)、无名捕鱼机一台(2个机位)、老虎机三台(共3个机位),抓获四名赌博人员,经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治安警察大队认定,上述游戏机共计24个机位,均为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上述赌博游戏机及赌资人民币660元。2016年7月27日,被告人吴利剑、吴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8月10日,被告人吴丽琴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三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吴利剑、吴丽琴、吴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1、王某2等人的证言、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房屋租赁合同、工商登记资料、刑事摄影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利剑、吴丽琴、吴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利剑、吴丽琴、吴龙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吴丽琴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利剑、吴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吴利剑、吴丽琴、吴龙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可对三被告人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利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确定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吴丽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确定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吴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确定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赌资人民币660元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赌博机8台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刘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徐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