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查字第23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何某某申请李某某3109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查字第2352号申请执行人何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申请执行人何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2014)甘民初字第57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我院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相应财产线索,申请人现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甘民初字第57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书印审判员 陈宏达审判员 胡岩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岑小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