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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8执71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罗芳芳等仲裁一案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芳芳,北京妈咪堂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8执7146号申请执行人:罗芳芳,女,1994年6月29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瑛莹,女,1994年5月31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妈咪堂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杨燕,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罗芳芳与北京妈咪堂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丽军审判员  钟 晓审判员  杨 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