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06民初24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李华翔与邓峰光民间借贷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翔,邓峰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06民初2405号申请人:李华翔,男,1980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被申请人:邓峰光,男,197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申请人李华翔与被申请人邓峰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华翔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邓峰光的银行存款104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其位于宜昌市夷陵区*号房屋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华翔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邓峰光的银行存款104000元。案件申请费1040元,由申请人李华翔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清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谈梦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