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2民特6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刘继红、杨俊辉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继红,杨俊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2民特612号申请人:刘继红。申请人:杨俊辉。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刘继红与申请人杨俊辉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刘继红、杨俊辉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27日经浙江省建德市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申请人杨俊辉于2016年10月31日前归还申请人刘继红借款本金30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刘继红与申请人杨俊辉于2016年10月27日经浙江省建德市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俞 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蓝徐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