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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22民初13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原告聂平兴诉被告何冬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平兴,何冬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922民初1374号原告:聂平兴,男。被告:何冬连,女。原告聂平兴(下称原告)诉被告何冬连(下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汤绍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聂平兴、被告何冬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于2015年7月17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原告多次催讨,至今没有归还,为此,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50000元,支付利息85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向原告借款5万元属实,这笔借款借了很多年,每年都按照月利率1.5%结算利息给原告,今年没有足够的资金结算利息了。我同意还钱,但是现在资金不足。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7日,被告以投资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3万元,约定月利率1.5%。至2015年7月17,被告将2013年7月17日至2015年7月17日之间的利息全部结算支付给原告。当日,原告另外增加2万元借款,被告重新出具一份借据,载明:“今借到聂平兴人民币伍万元整,小写50000元,利息1分5厘,是实”。2016年7月17日,被告仅仅支付2000元利息。经原告催收,被告至今未予归还借款本金及其他利息。为此,原告特诉至本院,要求支持其前述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2015年7月17日借据及原告当庭陈述为凭,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据,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此外,双方约定的月利率1.5%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冬连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聂平兴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8500元(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从2015年7月17日起计算至2016年9月17日止,扣减已经支付的利息2000元)。案件受理费1262元,减半收取631元,由被告何冬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汤绍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