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民特18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丁嘉丽、王再强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丁嘉丽,王再强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特1888号申请人:丁嘉丽,女,198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时村镇红旗村。申请人:王再强,男,197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珠龙镇珠龙村。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受理了申请人丁嘉丽与申请人王再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丁嘉丽与申请人王再强因其他纠纷,于2016年10月15日经慈溪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由丁嘉丽一次性补偿王再强11500元;二、今后双方就本起交通事故赔偿问题无涉。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丁嘉丽与王再强于2016年10月15日经慈溪市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置调解达成的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陈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