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民申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郑秀云与王爱萍、王青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郑秀云,王爱萍,王青国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民申47号再审申请人(案外人):郑秀云,女,192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爱萍,女,196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原有梁,男,196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系王爱萍丈夫。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原审被告:王青国,又名王素国,男,197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再审申请人郑秀云因与被申请人王爱萍、原审被告王青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鹤民终字第2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在审查过程中,郑秀云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书,请求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郑秀云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秀云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郭 超审判员 魏晓华审判员 翁仙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