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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31执2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李天元申请沈宏伟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天元,沈宏伟,沈宏丽,王晓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31执295号申请执行人李天元。被执行人沈宏伟。被执行人沈宏丽。被执行人王晓华。本院在执行李天元申请沈宏伟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天元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涿民再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郝艳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崔巍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