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31执2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李天元申请沈宏伟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天元,沈宏伟,沈宏丽,王晓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31执295号申请执行人李天元。被执行人沈宏伟。被执行人沈宏丽。被执行人王晓华。本院在执行李天元申请沈宏伟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天元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涿民再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郝艳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崔巍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