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5民初18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王玉钦与黄纪军、杨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钦,黄纪军,杨运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5民初1878号原告:王玉钦,男,汉族,生于1983年7月15日,住内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学恒,内乡县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纪军,男,33岁,住内乡县。被告:杨运平,女,36岁,住内乡县。原告王玉钦与被告黄纪军、杨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王玉钦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玉钦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玉钦负担。审判员 冯建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思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