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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刑更69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罪犯陈桂国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桂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6961号罪犯陈桂国,男,汉族,小学文化,1949年2月23日出生于江苏省金湖县,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7日作出(2010)金刑初字第01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桂国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撤销原判缓刑,与前犯虚报注册资本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刑期至2023年5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人民币七十一万七千七百零三元二角,返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4月19日、2015年2月5日作出(2013)宁刑执字第1963号、(2015)宁刑执字第86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陈桂国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刑期至2020年12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6年9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以罪犯陈桂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以来,罪犯陈桂国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该犯已缴纳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但未退出原判追缴的犯罪所得。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银行出具的罚没款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桂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二次以上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社会危害性较大,且未履行大部分财产刑,未退出原判追缴的犯罪所得,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桂国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0年4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审 判 员  谢宇飞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