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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执字第011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丁磊与王胜春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磊,王胜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贵执字第01102号申请执行人:丁磊,男,198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王胜春,男,198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执行丁磊与王胜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胜春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5)贵民一初字第003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胜春名下位于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长江中路与百牙西路交界处五洲尚华国际大厦C1001室房产(房产证号:x**),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