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4刑初3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宫全治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全治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204刑初373号公诉机关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宫全治(别名:张诚、姜何权),男,1988年1月28日出生,住大连市中山区。2012年6月29日曾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3年10月15日又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2015年7月17日释放。2016年3月31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经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2016年4月27日经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并于同日由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执行,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沙检诉刑诉(2016)第3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宫全治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育、被告人宫全治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宫全治于2015年12月16日,利用“58同城”网站日租房屋后,使用伪造的“张诚”身份证和房产证,利用网站发布长期出租房屋信息,在沈阳市和平区民族南街68号温州城A4座1014,与被害人张某签订租房合同,骗取人民币7700元。被告人宫全治于2016年1月10日,采取上述相同手段,在沈阳市皇姑区长江街133号A座14-7号,与被害人任某某签订租房合同,骗取人民币5200元。被告人宫全治于2016年1月13日,采取上述相同手段,在本市沙河口区民权街350-23-19号,与被害人徐某某签订租房合同,骗取人民币5600元。被告人宫全治于2016年3月3日,采取上述相同手段,在本市沙河口区益嘉广场B座1409号,与被害人段某某签订租房合同,骗取人民币8400元。综上,被告人宫全治实施合同诈骗犯罪4起,骗取赃款共计人民币269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宫全治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宫全治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段某某、任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王某某、刘某的证言、房屋租赁合同、辨认笔录、视频资料、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材料、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被告人的人口基本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宫全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财产所有权,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宫全治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宫全治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宫全治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其有前科,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以上情节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宫全治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31日起至2018年1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宫全治退赔被害人张某人民币7700元、退赔被害人任某某人民币5200元、退赔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5600元、退赔被害人段某某人民币8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吴红岩代理审判员 孙锡河人民陪审员 魏丽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万 超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