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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刑更70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罪犯董义成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董义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7058号罪犯董义成,男,汉族,初中文化,1986年8月1日出生于江苏省灌云县,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4日作出(2010)灌刑初字第02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义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至2023年3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1日作出(2014)宁刑执字第450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董义成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2年5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6年9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8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以罪犯董义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董义成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董义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因犯危害公共安全罪、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且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社会危害性较大,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董义成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1年7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审 判 员  谢宇飞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