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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125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大唐青岛热力有限公司与李利宏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唐青岛热力有限公司,李利宏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12588号原告:大唐青岛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舟山岛街26号。组织机构代码:69377129-3。法定代表人展学平,职务董事长被告:李利宏,男,196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163号北海花园3号楼4单元302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唐青岛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利宏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唐青岛热力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大唐青岛热力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唐青岛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唐青岛热力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明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