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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23民初10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岳乃萍与曲华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乃萍,曲华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523民初1025号原告:岳乃萍,住辉南县。被告:曲华宇,住辉南县。原告岳乃萍诉被告曲华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岳乃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曲华宇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岳乃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曲华宇给付借款本金2万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10日,曲华宇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岳乃萍借款2万元,约定一年后归还。曲华宇为岳乃萍出具借据一份。借款到期后曲华宇拒不偿还借款。曲华宇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8月10日,曲华宇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岳乃萍借款2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曲华宇为岳乃萍出具借据一份。借款到期后,曲华宇没有偿还借款。以上事实由岳乃萍的陈述及提交的借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曲华宇与岳乃萍之间形成借款合同关系,曲华宇应按时偿还借款。岳乃萍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曲华宇给付原告岳乃萍借款2万元。上述款项被告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00元,保全费220.00元,由曲华宇负担。被告到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自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长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秋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