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2民初18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宋万红与李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万红,李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1871号原告宋万红,女,1981年4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榆树市环城乡四间村北沟屯4组。被告李哲,男,1980年8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榆树市城郊街16委105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万红诉被告李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万红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万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立勋代理审判员 曹玉艳人民陪审员 蒙志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明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