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192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范祥民,深圳市天盈欣电子有限公司与苏雄,深圳市企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祥民,深圳市天盈欣电子有限公司,苏雄,深圳市企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9211号原告范祥民,男,汉族,1982年6月28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安徽省太和县。原告深圳市天盈欣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新安五路麒景龙基大厦10层,组织机构代码32647535-6。被告苏雄,男,汉族,1990年4月19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湖北省咸宁市。被告深圳市企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民二路贤基大厦1B01,组织机构代码07804800-4。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祥民、深圳市天盈欣电子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主张,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祥民、深圳市天盈欣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03元,由二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沁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