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2执32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黄健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黄健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2执3243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黄健强,男,198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禹区石楼镇墟心街20号,身份证号码440181198505083617。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粤0112刑初904号民事判决书,以及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以(2016)粤0112执3243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鉴于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管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2执3243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审 判 长 彭建军审 判 员 刘 鑫代理审判员 王新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黎 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