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103民初62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王祥与张贺男、王晴、秦高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祥,张贺,王晴,秦高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6229号原告王祥,男,1945年3月29日出生,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代理人吕建佳,黑龙江晟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贺男,男,1982年2月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被告王晴,女,1982年7月2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告秦高军,男,1980年3月27日出生,住黑龙江哈尔滨市松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祥与被告张贺男、王晴、秦高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焦 洋人民陪审员  刘爱萍人民陪审员  陈淑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纪荣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