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民终35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沈永新、杨枫林与南通金康泰化工有限公司、郭徐良等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通金康泰化工有限公司,沈永新,杨枫林,郭徐良,毕恳企业管理咨询南通有限公司,南通昊华燃料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民终35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金康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工农南路88号海外联谊大厦0114室。法定代表人:郭徐良,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永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枫林。原审被告:郭徐良。原审被告:毕恳企业管理咨询南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工农南路88号海外联谊大厦0214室。法定代表人:解明媛,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南通昊华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工农南路88号海外联谊大厦0214室。法定代表人:陆维中,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南通金康泰化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永新、杨枫林、原审被告郭徐良、毕恳企业管理咨询南通有限公司、南通昊华燃料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6)苏0602民初12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通金康泰化工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南通金康泰化工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通金康泰化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3100元,减半收取6550元,由上诉人南通金康泰化工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 璐代理审判员 高 雁代理审判员 顾 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邢彦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