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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8刑初5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石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8刑初54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某,男,于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身份证号码:×××271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佛山市高明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羁押),现羁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公诉刑诉(2016)5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麦幸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11日1时许,被告人石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号11516661),由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沧江路街心公园经高明大道往三和路尼教村行驶,行至尼教村路段时对唐某追打,后被公安人员抓获。经鉴定,石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87.3毫克/100毫升。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石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石某判处三个月至四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石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上述事实,被告人石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被告人石某的供述,被害人唐某的陈述,法医活体检验意见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含量测试报告,酒精呼气测试照片,血液抽取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类型鉴定书,户籍证明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获经过等有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石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石某认罪态度好,故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石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2016年12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卢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邓豪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