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3刑初4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被告人严用联交通肇事罪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用联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323刑初438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严用联,男。2015年11月21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11月27日被取保候审。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泗检诉刑诉(2016)3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用联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泗阳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孙成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用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21日5时许,被告人严用联驾驶三轮汽车(号牌已被注销),沿泗沭线由北向南行驶至0KM+72M处,刮擦到被害人黄某2驾驶的自行车,致被害人黄某2当日死亡。被告人严用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公诉机关为此提供相关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严用联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其系自首。被告人严用联对公诉机关指控没有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1日5时许,被告人严用联驾驶号牌已被注销的三轮汽车,沿泗阳县境内的泗沭线由北向南行驶至0KM+72M处,刮擦到前方同向被害人黄某2驾驶的自行车,致被害人黄某2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黄某2死因系颅脑损伤。经泗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严用联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严用联积极抢救被害人黄某2并主动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严用联亲属赔偿了被害人黄某2亲属相关经济损失,其行为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严用联供述证实:自己驾驶涉案车辆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造成被害人死亡、赔偿被害人相关经济损失及归案等情况。2.证人张某、黄某1证言证实:被害人黄某2因交通事故死亡及赔偿等情况。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交通事故现场、被告人严用联承担主要责任及被害人死亡原因等情况。4.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证实:被告人严用联驾驶证件及肇事车辆等情况。5.调解书,谅解书,案件发生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接警记录单,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严用联赔偿并取得谅解、其归案及涉案人员身份情况。上述证据,经过法庭举证、质证,证据间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严用联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严用联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严用联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赔偿被害人亲属相关经济损失,其行为取得谅解,宣告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严用联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立长人民陪审员 石静英人民陪审员 王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齐第3页/共3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