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1民初9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罗山县大园社区祥瑞资金互助合作社与王大春、程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山县大园社区祥瑞资金互助合作社,王大春,程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罗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1民初988号原告罗山县大园社区祥瑞资金互助合作社,住所:罗山县新区世序西路。法定代表人李臻,该合作社理事长。被告王大春,男,196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罗山县。被告程飞,男,196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罗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山县大园社区祥瑞资金互助合作社与被告王大春、程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以当事人自愿私下和解为由申请本案中止审理。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祁怀志审 判 员 董晓明代理审判员 马 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辰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