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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1民初9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罗山县大园社区祥瑞资金互助合作社与王大春、程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山县大园社区祥瑞资金互助合作社,王大春,程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罗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1民初988号原告罗山县大园社区祥瑞资金互助合作社,住所:罗山县新区世序西路。法定代表人李臻,该合作社理事长。被告王大春,男,196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罗山县。被告程飞,男,196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罗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山县大园社区祥瑞资金互助合作社与被告王大春、程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以当事人自愿私下和解为由申请本案中止审理。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祁怀志审 判 员  董晓明代理审判员  马 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辰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