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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1行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苑进山与阳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苑进山,阳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1521行初12号原告:苑进山,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凯,山东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阳谷县谷山北路。法定代表人:XX,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苑进山诉阳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苑进山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苑进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苑进山负担。审判长  杨树新审判员  邹公方审判员  陈文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苏玉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