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民初字第13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江阴顶美纺织有限公司与江阴桑阳印染制线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顶美纺织有限公司,江阴桑阳印染制线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民初字第1321号原告:江阴顶美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祝塘镇西环路100号,组织机构代码56425898-X。法定代表人:郭晓东,江阴顶美纺织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蒲孝东,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项建峰,男,1967年2月21日生,汉族,住江阴市,江阴顶美纺织有限公司职员。被告:江阴桑阳印染制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祝塘镇西环路,组织机构代码62834941-9。法定代表人:缪瑞庆,江阴桑阳印染制线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海芳,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原业,远闻(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江阴顶美纺织有限公司与江阴桑阳印染制线有限公司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顶美纺织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阴顶美纺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阴顶美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100元(江阴顶美纺织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顶美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峰代理审判员 田 遥人民陪审员 俞小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燕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