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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3民初74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民初7472号原告:张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代理审判员  唐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肖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