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4执53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广州市新莉莉冲印服务中心与蒋其宏、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良辰美景婚纱摄影店承揽合同纠纷2015民二初1186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中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4执5373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董建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春梅,广东安华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少国,广东安华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中豪,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番禺区。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中豪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越法民二初字第23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信用卡透支欠款11803.97美元及利息、滞纳金案件受理费2006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6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立即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现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是对其实体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采纳,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104执5373号案件本次执行。终结本案本次执行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请将有关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文生审判员 梁志斌审判员 陈旭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樊俊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